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分尸妻子狱中自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分尸妻子狱中自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南京广播电视台员工杀害妻子并碎尸带到单位一事是否属实?如何看待该男子?
属实。
据说此男子本是一本份人,因老婆嘴碎内兄是活闹鬼导至杀人。当然本人认为此男责任重大,至少应判死缓。
警示: 当老婆的千万不要整天对老公婆婆妈妈嘀嘀咕咕的,老婆家人千万不要参与小女方家庭的事,同样男方家人也不要介入男方小两口的事
“杭州杀妻碎尸案”凶手早已被抓,为什么案发10个月才审理?
“杭州杀妻碎尸案”凶手早已被抓,为什么案发10个月才审理?
一般看来,像杭州杀妻案这样比较明显的杀人案,应当审理起来非常简单,而且,判决也比较简单,情节这么严重,枪毙就完了。
理论上讲,确实如此。但是,实际操作不应当如此。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必须在证据完全确凿,全面,正确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审判。即便依靠某一方面的事实,也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是,对案件的审理和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决不是有一条证据就行,而必须把所有证据都找出来,从而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很显然,从杭州杀妻案来看,由于犯罪嫌疑人 采用的手段极其恶劣,且有许多细节需要认真调查才能拿出来。譬如碎尸的手段、为什么要杀妻、采用了哪些伪装手段,等等,都需要调查,以便于法庭宣判时,能够更加准确有力。同时,也能为其他案件的侦破、审判等积累经验。
凶手被抓,只是有初步证明被抓之人可能是凶手,但要确切证明人是他杀,不是另外任何人,就要排除一切其他可能,证明人就是他杀。他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采用什么手段和工具杀人,杀了以后又做了什么,等等一切的信息都要用合法证据去证明,办案人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因此法律对不同案子都规定有办案期限!相信本案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的!
您好:我是“临风”解答
感觉有规避舆论的嫌疑,但是是合理的。
如果一个案子案发时候轰动一时,在舆论热度还没有下来的时候就进行审判,必然会造成舆论干预司法的局面:这种杀人碎尸的案子,虽然最终是锁定嫌疑人了,但是证据链定然是存在瑕疵的。而在当时,民众所期盼的审判结果,毫无疑问是死刑立即执行,可是刑事审判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证据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效应,那么就不得不顺应民意而裁判了,于是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就会受到动摇。而不顺应民意,严格按照证据证明的事实来裁判,最终的结果可能由于证据瑕疵而不能将行为人处以极刑,抑或是处以极刑了,二审或者核准程序也会进行修正。而民众会怎么想呢?如此的人竟然不判死立执,民众的安全感与获得感何以安身立命呢?
有人会说,只在这种大案要案上特事特办嘛,重一点就重一点,只是说过程不是很完美,但是绝不会冤枉他的,因为实体真实就是他亲手杀害了同床共枕的妻子,而且碎尸之后冲入粪坑,简直可以用丧心病狂来形容。可,以后呢?但凡涉及人命,我们都会觉得是大案要案,要讲究,要特事特办,那么,司法的权威何在呢?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以后就靠全民公投来裁断案子好了。少数人的暴政在人人得以觉醒之后通过革命便可推翻,而多数人的暴政呢,是否就与公平正义相去甚远了,而且走向了一条无法回头的路。
与之相对应的,在去年疫情期间,有些涉疫犯罪的审判,简直是兵贵神速。图啥呢?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建立起来的证据事实与实体真实完美的契合,于是法院顺水推舟,走了一个速裁程序,几日内就宣判了,非但案子在法律上没有毛病,在社会上也赢得了民众的广泛好评,为疫情防控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这当然是法官最欢喜的事情。
在证据事实与实体真实不相匹配的时候,审理常常规避舆论;而二者十分契合的时候,法官也很乐意抓住这个机会宣传一波,兵贵神速。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是带着放大镜来观察裁判者的一言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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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分尸妻子狱中自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分尸妻子狱中自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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