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因情感纠纷致2死1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因情感纠纷致2死1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同性恋女护士197刀捅死女伴,法院以情感和经济纠纷轻判死缓,你对此怎么看?
目前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问题,并不是一刀切的一律死刑,也不是一律从轻处理,在量刑时,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该案法院的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某的生命,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方某杀人系同性情感纠纷及经济纠纷引发,且方某具有法定的坦白从轻处罚等情节,对方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予抗诉。
个人看法
而目前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而根据目前实务情况来看,情节较重的情形有:
-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所以目前来看本案当中凶手和死者之间不仅牵扯到情感问题还有经济纠纷导致悲剧的发生,依然可以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之内,只是考虑到凶手到案后如实坦白其杀人的行为,法院以此作为从轻惩处的情节判处死缓,也并不是一点道理也没有。
只是从我个人角度出发方某对王某进行追杀持续15分钟,从10楼追杀到2楼,直到被害人倒在血泊中,而且方某前后共计刺中死者196刀,情节着实恶劣,即便判处死刑也并不违背刑法的基本精神,所以这起案件目前已经尘埃落定,愿死者安息,愿生者能够自省!
合肥市肥西县,一男子与一女子因感情纠纷,男子持枪杀害该名女子,你怎么看?
6月4日下午,在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发生了一起枪杀案,令人震惊不已。
初步判断,该案件是因为感情纠纷问题。
根据附近居民介绍女子在一美容店内,店内本有其他顾客,但是之后一名男子闯入,随后其他顾客纷纷离去,留下男子与该名女子发生口角,越吵越凶,但是没有听到枪声。
过了一段时间,便见到警察赶到,原来是该男子竟然持枪杀害女子后去往派出所自首。
当地人介绍该女子有丈夫与女儿,丈夫在外打工,女子一人在家带女儿,持枪者疑似女子的情人,因为感情纠纷,便一气之下杀害该名女子。
这次事件,最可怜的便是该女子的丈夫以及其女儿,以为失去妻子,以为失去妈妈。
目前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当中。
美容店里女不乖,有夫有女不自爱,红杏出墙伸向外,苟且男子做摇摆。日久生情男生爱,心甘情愿舍花财,不料女玩跑得快,提出分手要拜拜。男子不甘人气坏,偷偷网上把枪买,窜进店里耍无赖,再遭拒绝把枪开。女子中弹倒地栽,一命呜呼上天台。男子自知后果坏,投案自首牢中呆。
男子行为真毒歹,冲动如魔把女害,牛不喝水强行拽,杀人偿命定严裁。女子也是不自爱,出轨引来大祸灾,人品不正道德败,惹得人都说应该。做人行事要自爱,情爱忠诚最实在。
因感情纠纷跳楼要负法律责任吗?
情侣或者夫妻之间因为感情纠纷,其中一方威胁自杀的,如果另一方没有教唆其自杀或者刺激其自杀,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对方在自己面前自杀,则己方有义务阻止,并且及时报警。
你如何看待当今社会一些人因感情纠纷杀害别人的现象?
爱与恨是相反的两极,一朝处理不好却相互转换,由爱生恨,爱有多深,恨有多甚,这是人情之常。有些人恨到极点,就要毁掉对方。这种能使人做出极端行为的,往往是情变信息陡峭,难以接受,以至情绪完全失控而出手不计后果。
发生这种情况的,下死手的一般男人多于女人。找原因这种极端行为是人性的弱点,与时代沒有多大关糸,古往今来都有。《水浒传》中的宋江杀阎婆惜,杨雄杀潘巧云,虽不同原由却也说明一怒成恨造成严重后果的古来有之,今后也难根绝。
给人们的启示是情感纠纷双方处理要慎之又慎,即便情感生变也应讲究点处理方式,实在不能修补的,争取好聚好散。毁人的杀伤力不光毀己,而是毁掉一大片。
谢邀!
当今社会一些人因感情纠纷杀害别人的恶性案件的确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未能处理好个人情感问题,走上极端;二是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再就题双方没有很好的沟通交流。
犯罪嫌疑人人品有问题。
通常这种人,心胸非常狭隘 ,猜妒多疑,造成人品有严重问题。
无论事事都要如他所愿,偏执狂,崇尚暴力解决问题。
尤其是在感情问题上更是粗暴对待,不能心平气和冷静对待。
而是意气用事,想用恐吓,武力征服、占有别人。
这种人相当危险,不但仇视当事人,而且仇视家人朋友。
6月8日,内黄县警方发布案件通报称,6月7日晚9时50分,内黄县高堤乡王俄村发生命案。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纠纷,王某将李某及其母亲、丈夫、两个孩子共5人伤害。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抓获。
2016年6月8日 内黄县警方通报6月7日晚上9 点50 分,内黄县高堤乡王俄村发生命案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纠纷,王某将李某的母亲以及丈夫和两个孩子伤害 。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凶残,不只是对准恋人,而且对老人、孩子都下狠手不会放过。
类似案例很多。
犯罪嫌疑人的法制观念淡薄。
这种人通常文化程度不是很高,法制意识差。
从小就崇尚武力暴力,遇事不会与人讲理,而按自己的方式,粗暴简单解决。
威逼不成就恼羞成怒,铤而专险,酿成惨剧发生。
这种人最好离他远点,别招惹他,一旦沾上,就如牛皮癣很难甩脱。
缺少沟通交流。
感情是两个人都要付出交流,不能一味的自私和绝情。
好聚好散,好说好商量。更不能欺骗对方。
现在男女关系,过错方出轨引起的情杀很多。
这就要双方尊重,共同维护好言行利益。将矛盾处理在初期,以免恶化,引起仇杀案件。
正确对待婚恋,“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苦恋一枝花”。要学会拿得起放得下。双方要考虑对方感受,不能激化矛盾,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当今社会如何看待感情纠纷杀害现象?谢谢邀答!说到这个问题,真还必要说一下。
感情伤人,最严重。可以说,是致命的,很多抑郁病也跟这有关。自杀的,杀人的,被杀的,有情伤纠纷引起的特多。
这几年,农村类似的事件也多起来,男的长年在外打工,女的在家种地看孩子。有些人渣借此机会伤害女性多的是。
河泽有一村庄,男的去青岛打工,女的在家种地看着5岁的儿子。本村的已婚男人,于这个女人发生了性行为,后来被男人发现。打了女人,本村的这个男人又去找这个女的,要把她带走,因有孩子,这个男人偷偷的把小孩仍到井里,这个案件查了好长时间,才从井里找到这个孩子。
祝马店一个村民女性在青岛中韩打工,自己的男人没去,于是这个女的合另外一个打工的男人合租共居,让自己的男人知道后,自己的男人找一帮打手,把她俩人打个半死。
近几年,农村离婚的也多起来,原因多方面,社会影响,性解放,最主要的还是无知,和男女乱搞
创造了机会,再就是出现恶果,没有严力的刑罚。
我身边没有这样的事,发生这样的事我觉得挺不可思议的,有点不能理解。世上男女千千万,实在不行咱就换。
感情这东西,大家都知道不能强求,因为感情杀人,这肯定就是爱情观不正常,很肤浅。我觉得这压根也谈不上感情,说是占有欲更好些,赤裸裸的占有,你一天是我的,就一辈子都是我的。
说实话跟这样的人在一起,挺可怜的,可能一辈子都逃不了抹账,要逃避的话,说不定他还会去家里闹。新闻电视上都报道过不少这样的。
我曾经看到一个老流氓跟一个女人在一起,那时我们在一起坐车。那个女的还算好,用通俗点的话说还算有素质吧。那个老流氓就一直在车上大吵大叫,没事找事。那个女的就一直劝他,那个老流氓就骂他,把她给骂哭了,我在那个女人眼中看到了恐惧。当时我就在想她是心甘情愿的跟着他的吗?她应该是怕他,不敢离开他吧。
题主问的在当今时有发生,有自杀跳楼的,有感情不好而杀他人的,还有为了某个小三小四而借力杀人的,无论什么手段去剥夺他人生命的都是违背法律与道德的,最终都是以血的代价偿还,象这类人主要的表现,霸权(认为自已的另一半无论发生什么都是自已说的算),自私,不懂什么叫爱,仇恨,报复或者是变态行为等,在现实中有的并不是事确去杀人,有的能好结好散可也去杀人(这种人不够自信)凡事不去三思而后行,造成恶果后毁了自己更毁了他人的幸福,常言道,条条大路通罗马,没有过不去的坎,道德伦理,法律条文由然在,偏偏走上不归路,父母恩情谁人报,这个问题看似是每个家庭问题,他也是社会问题,看来我们有很多人要多学一下这三个字了,净,镜,静,不能用(尽)。
山西新绛县杀人犯,和女子有情感纠纷,你怎么看?
任何纠纷和仇恨,都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
人的行为受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影像,我国人民的普法教育还亟待加强,人民没有接受法律教育的渠道,只是从新闻和身边耳闻目睹一些有限的法律知识。
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教育也是少之又少,虽说时代在变,年轻人多思想也在变,但是基本的道德准则不能变,老祖宗留下来的优秀传统不能变。这也是千百年来儒家思想收到重视的原因之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因情感纠纷致2死1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因情感纠纷致2死1伤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